一、税率的填写: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0%”;
也就是,出口货物符合退税条件,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0%”税率;(先免再退“税率”栏应该选择“0%”;)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免税”;
也就是,出口货物属于出口免税不退税,在开具发票时选择“免税”;
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该货物的适用税率;(不免不退“税率”栏)
二、购买方的填写:
1、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如综保区等地区)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项目应完整填写,如:税号、电话、开会行信息等。
三、其他栏目的填写:
1、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
2、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四、备注栏内容:
税务并没有做具体要求,但是在实操中,会在备注栏备注“合同号”或者“形式发票号”、“原币金额”和“原币币种”、“使用的汇率”、“报关单号”等等,方便核对往来数据。
五:相关问题解答:
1、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汇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通常,选择报关单出口日期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或当天的汇率进行折算。
2、出口发票什么时候开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通常,当月报关单当月确认收入,如是次月确认收入,税局那边也会显示贵司的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存在差异。
注:实践中会有些许差异,具体根据当地税务局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