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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30 2025

出口退税“高压线”:“四自、三不见”

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这种交易并无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均是伪造的,从而为不法分子骗取退税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

规定各类外贸出口企业要加强对出口业务的管理,端正经营作风,不得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收购出口产品。税务机关和经贸稽核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成交的“四自三不见”业务,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凡违反规定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一律停止退税直至取消出口经营权,并对有关当事人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政纪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

要求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做认真细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绝不做“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内部应建立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刑法204条“假报出口”作出了具体解释,并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

明确禁止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并对四自三不见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详细的列举。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规定“四自三不见”的六种情形属于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这就不仅是不给予退免税,反而还要在出口环节进行征税。

这些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