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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5 2022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上新啦!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3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修订背景


为了落实机构改革,匹配上位法修订,深入推进海关“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已于今年4月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了相应修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由“注册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有必要对《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大幅精简管理条文,提高流程办理效率

新《管理规定》对条文作了大幅度的压减,条文从现有的46个压减为16个条文;取消章节设置,并将不同主体的备案、变更、注销流程进行了简化与整合;聚焦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删除了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报关业务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内容。



着重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

明确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删除《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废止《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结时限

明确企业申请备案只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不再需要企业现场提交纸面材料(第五条),并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填表说明中详细列明通过不同形式和平台进行备案的流程。

明确报关企业备案法定办结时限由取消行政许可前的20个工作日减少至3个工作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从没有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缩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结果可以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时查询。(第七条)



双重身份备案限制取消

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双重身份备案的限制性条款,即报关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均可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



延长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

《管理规定》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有效期2年的规定,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1年,报关单位长期有效(第八条)。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问答的方式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内容做下简单的解读:


究竟什么是报关单位?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申请备案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注意事项:

下列单位如有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需要在海关进行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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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如何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一、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平台提出报关单位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电子申请的,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二、通过“卡介质”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本单位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的,无需上传附件,可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三、通过“账号登录”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者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四、通过其他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具体提交方式请咨询所在地海关。


备案完成后,有哪些情况需要向海关申请变更信息?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因为备案是长期有效的,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注销备案呢?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哪些行为会导致海关的处罚?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信息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